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入推进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推行能源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在全国范围内深化能源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二)优化涉企审批服务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清理规范能源领域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
(三)推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
推行能源领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行电力业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等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四)加大简政放权改革试点力度
自由贸易试验区、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等具备条件的地区,进一步加大能源领域简政放权改革试点力度,为全国能源领域简政放权改革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切实加强能源领域科学监管
(一)持续加强能源市场秩序监管
区分竞争性和垄断性环节,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分离。
(二)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完善随机抽查机制和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检查重点、检查方法和工作要求。
(三)健全完善信用监管
加强能源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共信用评价、信用风险分析预警,完善信用承诺、失信约束、信用修复等信用监管制度及措施。
(四)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
加强能源监管领域数据汇集,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风险预警模型,形成风险预警线索推送、处置和反馈机制,提升能源监管智能化水平。
(五)积极探索提高协同监管能力
结合能源行业监管需要建立条块结合、区域联动、信息共享、协同高效的监管机制。
三、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一)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
推动逐步实现同一能源领域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在全国范围统一。
(二)规范审批服务行为
推进审批服务事项依法依规办理,严格按照能源领域审批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提供办事服务,公开事项办理流程和条件标准等信息,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增加前置条件。
(三)规范中介服务
进一步清理能源领域政务服务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对确需保留的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得强制企业选择特定中介服务机构。
(四)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
从为企业和群众办事角度出发,集成能源领域内部关联性强、办事频度高、企业群众获得感强的事项,提供主题式、套餐式服务。
(五)推行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制度
除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等政务服务事项外,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最大原则梳理采取告知承诺的事项清单,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要求和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网上办事承诺方式和承诺事项监管细则,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一)优化办电服务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牵头做好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工作,加快完成政企协同办电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实现数据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推动供电企业进一步压减办电时间,提高办电透明度和便利度,降低办电成本,全面推广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高压用户用电报装“省力、省时、省钱”服务等做法。
(二)提升供电质量
供电企业要加强用户供电质量管理,大力推广不停电作业,有效压减电力用户停电时间、次数和影响范围,提升配电网电能质量,加大频繁停电、低电压等问题的整治力度。
(三)规范接网服务
电网企业要做好新能源、分布式能源、新型储能、微电网和增量配电网等项目接入电网及电网互联服务,为相关项目开展接入系统设计提供必要的信息,明确配变可开发容量等信息查询流程及办理时限。电网企业要优化接网基本流程和内部机制,根据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简化收资清单,明确技术要求,提供专人对接的服务窗口,进一步压缩接网申请受理、方案答复等环节办理时限,在接网协议中明确接网工程建设时间,提高接网服务效率。
(四)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实质性审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预市场主体的合法交易行为以及市场价格,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不得组织开展专场交易,鼓励市场主体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五)督促能源企业依法依规招投标
提升能源领域招投标透明度和规范性,电网企业、油气管网企业等能源企业要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管理,完善制度规则、清理隐性壁垒、加强信息公开,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六)重视市场主体合理诉求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健全企业合理诉求解决机制,完善问题受理、协同办理、结果反馈等流程,杜绝投诉无门、推诿扯皮现象,有效解决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问题。
五、创新推动能源低碳转型
(一)健全能源安全保供和应急机制
建立能源安全监测预警和风险应对机制,建立区域能源监测体系,完善能源供应应急预案。推进电力应急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地方政府、电力企业的电力安全生产和供应保障主体责任。完善煤电油气供应保障协调机制,加快能源储备体系建设。
(二)促进新能源加速发展
简化新能源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对于依法依规已履行行政许可手续的项目,不得针对项目开工建设、并网运行及竣工验收等环节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
(三)推进多能互补一体化和综合能源服务发展
推动建立以风光水火储为核心的能源多品种协同开发促进机制,完善多能互补项目一体化规划、建设和审批流程,统筹多能互补项目与输电通道建设时序。
(四)推动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
完善市场交易机制,支持分布式发电参与市场交易,探索建设基于区块链等技术应用的交易平台,建立适应可再生能源微电网、存量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与大电网开展交易的体制机制。
(五)建立健全能源低碳转型的长效机制
支持煤炭、油气等企业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光伏等清洁能源发电项目,推动天然气发电与可再生能源融合发展项目落地,促进化石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协同发展。
(六)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新方式
对综合能源服务、智慧能源、储能等新产业新业态,探索“监管沙盒”机制,在严守安全、环保规范标准的基础上,鼓励开展政策和机制创新。 来源:国家能源局